問:補辦結婚登記時,雙方填寫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不能早于法定婚齡時間嗎?
答: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填寫沒有明確規(guī)定。雙方聲明共同生活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沒有任何關系,如婚姻登記處強調(diào)同居時間不能早于法定婚齡時間,則不利于當事人做出真實的聲明,應由當事人根據(jù)自己的情況據(jù)實填寫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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